张某于2004年4月被鞋业股份公司招收为合同制职工,合同期为5年,工作岗位为车间技术员,月薪600元。2005年1月张某在公司车间主任竞选中,脱颖而出,担任车间主任,月薪为800元。2005年10月公司引进生物基因项目,更名为生物股份公司。张某此时正想离开公司,遂以此为由,称原鞋业股份公司已不存在,张某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解除,生物股份公司须向张某给付补偿金。生物股份公司则坚持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2006年1月生物股份公司则因严重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问题:(1)引起张某与鞋业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什么?(P97)(2)张某担任车间主任时,他与鞋业股份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为什么?(3)鞋业股份公司更名为生物股份公司,张某与鞋业股份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或消灭,为什么?(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否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