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产品销售价格中不含增值税额。2013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12月3日,向A单位销售甲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500000元,实际成本为300000元,增值税额85000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到。(2)12月4日,向B单位售出2000件乙产品,单位价格600元,单位成本500元,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出,协议约定,购货方应于12月15日前付款,并有权在12月25日前退货。美隆公司根据经验,估计退货率10%。假定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可冲减增值税额。(3)12月8日,B单位按照4日销售协议全部付款,美隆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4)12月17日,美隆公司对销售B单位的乙产品确认销售退回200件。(5)12月23日,B单位退回了乙产品200件,美隆公司退回B单位货款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6)12月25日,美隆公司用其生产的丙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元,市场售价为90000元。(7)12月27日,应付C单位款项400000元,因该单位撤销而无法偿付,应予转销。(8)12月31日,美隆公司进行利润结转与利润分配,税后净利润为600000元,假设按规定提取当年税后净利润10%法定盈余公积金,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并宣告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50000元。要求:分别编制美隆公司上述(1)至(8)项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