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医疗器械共60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3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3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回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医疗器械退货率约为10%,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冲减。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做出甲公司以下业务的账务处理:
(1)1月1日销售时;
(2)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3)3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若实际退货量分别为600件、400件和1000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