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11月30日从银行借入资金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年利率为6.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用该借款于当日购买不需安装的设备—台,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元,另支付保险等费用2000元,设备已于当日投入使用。甲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利息。甲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偿还该笔银行借款本息。
要求:计算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计提的长期借款的利息金额,并编制甲公司2016年11月30日取得长期借款、2016年12月31日计提的长期借款的利息金和2019年11月30日偿还长期借款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