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本行向客户王刚发放抵押贷款10000000元,期限2年,合同利率
10%,按季度计息、结息(假设不考虑交易费用)。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等,每半年对贷款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1日,发放贷款;
(2)2010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同时收取利息。
(3)2010年12月31日,贷款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1000000元;
(4)2011年3月31日,收到王刚利息100000元,并预计第二、三季度末可能收不到利息;
(5)2011年4月1日,本行以王刚的抵押房产一所充作抵债资产,该房产公允价值为8500000元,自此,银行与王刚债务关系了结,发生相关税费20000元。
(6)2011年6月30日,本行处置该房产,在处置前暂时出租,并收到租金75000元;当日该房产可变现净值为8400000元。
(7)2011年12月31日,收到上述房产租金150000元,本行不再出租。
(8)2011年12月31日,该房产可变现净值为8200000元。
(9)2012年1月1日,本行将该房产处置,取得价款8200000元,发生相关税费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