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工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均为不含税价格。甲企业201X年发生如下业务:(1)甲企业12月2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A公司发出一批商品,售价为50000元,实际成本为40000元。合同约定从当月起分5个月每月末等额收款,当月未收到货款。(2)销售给B公司商品,售价为300000元,实际成本为250000元,已收到货款,并发出商品,但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负责安装,安装并未完成。(3)委托D公司代销一批商品,售价150000元,实际成本120000元。收到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60%。D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4)签订销售一台大型设备给E公司的合同,售价为500000元,E企业已预付了设备款,该设备截止12月31日完成80%加工量。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