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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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简述一夫一妻原则。
简述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法律后果。
试述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方面变革的共同特点。
试论我国封建时代婚姻家庭立法体系的特征。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的概念及特征。
王泳(男)是外企职员;李琳(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王泳在筹办婚事时购买。王泳和李琳的事业发展顺利,李琳为了及早晋升副教授,拼命工作,不愿意生孩子,而王泳认为李琳过于要强,缺乏母性,双方常为生不生孩子的问题闹矛盾,渐渐地王泳对李琳失去了耐心。2000年1月,王泳向李琳提出分手,遭到李琳拒绝。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王泳借住在朋友家里。这期间王泳有了女朋友并与女朋友同居。2001年5月王泳以自己和女朋友的名义共同购置一套三居室的房屋。2004年6月王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琳离婚。经法院调解,李琳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与王泳有下列争议:王泳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李琳认为家具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已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泳认为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与李琳分局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购买的,与李琳无关;李琳认为这套三居房屋的价款的2/3,是王泳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付的,该房产的2/3应属于王、李的共同财产。并举证证明王泳出资占房屋价款的2/3,其同居女友出资仅占1/3。王泳还提出,李琳有一项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估计可得转让费20万元,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李琳还提出,由于王泳与女朋友同居才导致离婚,王泳对离婚有过错,自己并无过错,故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对李琳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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