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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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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男)与王莉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李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销外,全部收入用清偿债务,已还债2万元。不久,李波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千余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女方多次规劝,李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且提出2000余元债务也应由双方清偿。李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由于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没有保障,故不负担女儿抚养费;同时他还提出,他尚未清偿的1万元债务女方也应分担。此外,李波表示,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仍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女方坚决要求离婚。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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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 (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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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生活;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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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刊,女,1977年12月28日生,系某市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场打字员。被告:郑宪秋,男,1976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结婚13年(现有一子郑洋,年龄12岁)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3年以来,原告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被告不但不工作、生活各方面给予其照顾和帮助,反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还对原告参加的社会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甚至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原告能在国内国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3块应分给被告一半,将近29万元,被告要19万,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查明,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务琐事互不协商,常常因此吵架,2011年5月分居,2012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郑洋,12岁,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 (1)法院是否准予离婚? (2)孩子郑洋由谁抚养?(3)奖牌和奖金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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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静的母亲马树芳与被告许马宝结婚后,生有二女,长女许宁,次女许静,是一对孪生姐妹。2011年2月,被告许马宝与马树芳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许静随被告许马宝生活,许宁随马树芳生活。原告许静自随被告许马宝生活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学习是很关心的。2012年7月,被告许马宝再婚,此时许静已11岁。为了处理好家庭关系,使许静安心读书,许马宝决定将许静送到北京随祖父母一起活,并在北京读书。许静不愿去北京,认为和姐姐是双胞胎,不能分开,并且去了北京,见不到母亲,会想念母亲。被告定要坚持将许静送北京读书,许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抚育关系,要求将自己判随母亲一起生活。问:(1)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许静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均判决予以变更,即许静改随其母生活,是否正确?(2)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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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是父母对______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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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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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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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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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亲权的实行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