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与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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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 15 年。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20 年,且不需要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大、中城市不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功能控制要求等基本内容。
乡规划、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不需要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以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都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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