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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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问题:(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1993年1月,大连某船运公司A与日本公司B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B公司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约定由A公司派船承运B公司的一批货物,装货港为日本C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港。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C港受载。船抵C港后,B公司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绝装货。为此,与A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B公司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该船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A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驶往日本C港受载,厦门至C港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A公司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XX元。而日本B公司则对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合法的管辖权。问题:(1)B公司提岀的管辖权异议是否合理?(2)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享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些地方的海事法院?根据是什么?(3)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问题: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大利法院的判决。
中国籍男性公民李刚和女性公民王萍于1988年在上海结婚,1990年生下一子。1991年,李刚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到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李刚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刚在离婚起诉中隐瞒了他与王萍生有一子的事实。离婚起诉书由李刚的律师邮寄送达王萍后,王萍非常气愤,遂向上海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上海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李刚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王萍与李刚离婚,李刚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李刚提起的离婚诉讼,王萍未到庭,法院判决李刚与王萍离婚。问题:(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和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为什么?(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判决?为什么?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
以仲裁机构的组成形式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临时仲裁与
在通常情况下,仲裁庭都是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这种仲裁被称为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成员国国家与他国国民间因国际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的机构是
通过七个区域秘书处提供仲裁服务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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