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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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考核官吏的“四格”项目中,行政官吏对政务的勤勉程度及政绩称为
乾隆年间颁布的清朝第三部法典【 】,是为清律的定型。
清朝对在京职官的考绩称为
清代秋审中罪行属实,但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经皇帝批准后,可以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等刑,然后释放的案件称为
【 】的颁布,实际上是金国法制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明朝在州县以下设置的非正式的但依法具有调停民间纠纷职能的政权机构是
清朝时期,每年秋天审理地方上报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称为
清代秋审将罪情属实,量刑适当,一般在冬至以前执行死刑的案件称为
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的核心是 【 】
太平天国政权规定,凡敢念诵孔孟之书等“妖书”者,一律处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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