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历年真题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问题: (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是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条件的是
下列选项中,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条件的是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形式决议的有效条件是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区分记名公司债券与不记名公司债券最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于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依法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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