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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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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境外买壳上市与境外造壳上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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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定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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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董事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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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某市唐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城公司)监事会主席吴某;被告: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周某的妻妹)。2018年8月25日吴某诉称:该公司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周某与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周某的妻妹)相互勾结,先后私自从公司银行账户转出巨额资金用于购买其自用的房产及挪用公司资金出借给案外人杨某;该抽逃出资及挪用公司资金行为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王某连带承担返还公司资金6038000元及赔偿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所任职的公司系2015年10月成立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持有公司52%的股份并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吴某为监事会主席,王某系公司财务负责人。2018年7月24日周某与“亚西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向该公司购买位于某市碧云路某弄某号的房产一套。同年7月27日周某从公司银行账户中转出现金50000元到“亚西公司”银行账户。同年8月3日周某以公司支票形式汇入“亚西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988000元,用于支付其余购房款。另查明:被告周某于2018年5月9日挪用公司资金200万元出借给案外人杨某,至今未收回。目前,被告周某占用、挪用资金总数为6038000元未退还。庭审时,被告周某对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对公司实缴了520万元出资,并不想抽逃出资、也无侵占公司资产的想法,只是暂时动用一下公司闲置的资金,很快会退还公司的;另外,吴某虽然系公司监事会主席,但并不掌握公司印章,现吴某未经其同意,仅以个人签名即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程序存在瑕疵。被告王某称:自己只是公司财务主管,无权干预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资金进出的决定,原告要求自己与周某一起承担返还资金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问题:(1)本案中的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起诉?为什么?(2)分析周某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3)本案中的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是否该被追究法律责任?说明理由。(4)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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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有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所不同。公司不享有的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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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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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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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权作出公司增资决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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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在性质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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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是否必须是其所任职公司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