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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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滥发空头支票应处以的处罚方法。
简述汇票的款式。
某进出口公司委派采购员张平到某棉区采购棉花,签发支票一张,其金额和收款人授权张平根据棉区采购的实际情况填写,但明确告知支票的金额最多可以填写50万元,否则将超出公司目前在银行的存款额。支票的用途栏写明“采购棉花”。该公司并给张平出具了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然而,张平听信个体户陈海之言,企图利用短短的时间差,先做一笔彩电批发生意,赚取相当利润后再赴棉区采购棉花,于是,该二人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80万元,收款人栏写上陈海的商号,再由陈海以商号名义背书给“某五金交电批发公司”。所购买的彩电转手成功后,全部款项被张平和陈海卷逃。当“某五金交电公司”将陈海提交的支票送银行结算时,因某进出口公司账户上存款额不足而被退票。问:(1)本案中所述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张平与陈海应当承担何责任?为什么?(3)依题中所述情形,银行能否对某进出口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
简述见票制度与承兑制度的异同。
刘某拾得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该支票的出票人为某保险公司,收款人为投保人(受益人)邱某。刘某于是冒充邱某签名,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对朋友方某称该支票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自己的开户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自己先前所欠贷款,从而无法利用该支票的票款来周转,所以愿意以4万元背书转让该支票给方某。方某半信半疑受让了该支票,随后,方某到某商店购物5万元,并将先前所得5万元支票背书转让给该商店,商店随即持票到某开户银行结算,发现该支票已经于该商店得到它的当日被挂失,但至今没有进行公示催告。试问:(1)本案中各环节的持票人的性质和地位如何?为什么?(2)本案中谁该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1999年5月2日,A不慎将一张票据金额为10万元的票据丢失,当日A即去付款人某银行处挂失止付,又于1999年5月5日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5月7日法院通知A予以受理,并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和公告,公告期于1999年7月10日届满。在此期间,B于1999年5月3日拾到该汇票,伪造A的签章后于1999年5月4日背书转让给C,C不知情且支付对价,又于1999年5月8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D认为签章真实,背书连续,即支付对价,取得该汇票,并要求银行付款。问:(1)银行是否应付款?为什么?(2)D向C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就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申请权利,法院若接到C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3)A接通知后立即提起确认票权之诉,那么谁应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2006年3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向某进出口公司签发面额为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乙银行,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20日。同年6月10日,进出口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商场购买办公设备,转让时写明“不得转让”字样。后商场将汇票质押给丙银行申请贷款。2006年9月20日,丙银行向乙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汇票已写明“不得转让”,质押无效,丙银行无权行使票据权利。丙银行向进出口公司追索,进出口公司认为自己写明“不得转让”字样,对汇票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请问:乙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如果“不得转让”字样是由甲公司记载,情况是否有不同
2003年1月5日,张某与李某(均系某市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李某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某,价格为20万元。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张某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1月8日,张某向李某签发了一张以2003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20万元、以张某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某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某持有。1月10日,李某又从王某(也系某市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其所持有的由张某签发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某。7月12日,王某持该现金支票向张某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该开户银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时效,即自出票人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而消灭为理由拒绝付款。于是,王某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某返还其与未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即20万元。试分析:(1)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合法吗?为什么?(2)王某要求张某返还其20万元利益合法吗?为什么?
试述票据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转让上的差异。
简述汇票签发行为发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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