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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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2010年10月,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租期为3年,租金每月2000元,按季度支付。2011年10月小张因病住院,为了不影响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付。此时,小赵尚欠小王6000元租金并且已经到期。请问:(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债权让与能否对小王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2)小王可否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为什么?(3)如果小王到期没有支付租金,谁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下列关于债的免除说法,正确的是()
清偿代位的效力为第三人可对于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其性质为()
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的时间为()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则()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指的是()
债务人应为之给付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除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的清偿称为()
2001年3月甲向乙借款5000元,约定2004年3月偿还,2002年3月乙向甲借款5000元,约定1年后偿还。2004年3月,甲向乙表示,各自的债务都不用还了,乙表示同意,其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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